价格“鱼跃”,口碑碎地******
杨月涵
鱼跃医疗血氧仪价格狂飙的故事迎来了最终章。2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消息显示,因哄抬血氧仪价格,鱼跃医疗被罚款270万元。
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上涨47%,销售平均价格却上涨了131.78%,鱼跃医疗此前“血氧仪产品没有涨价,因成本上涨,取消了折扣和优惠”的说法,被调查后的铁证光速打脸。当天,鱼跃医疗发布公告回应称,积极配合调查,推进相应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逐利是企业的天性,但逐利本身与企业伦理从不是鱼与熊掌的关系。鱼跃医疗恰恰提供了一种标志性的反面教材——疫情本就属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扰乱医疗卫生用品价格,无异于战疫雪上加霜。
处罚书明确指出,鱼跃医疗在疫情期间推动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符合从重情节”。
对鱼跃医疗来说,270万元的罚款可能九牛一毛。有网友为鱼跃医疗算过一笔账,每台血氧仪哄抬后的价格较成本上涨近200元,270万元的罚款不过只是1.3万台血氧仪的利润。
鱼跃医疗也在公告中强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鱼跃医疗此前发布的财报,2022年前三季度,鱼跃医疗营收达51.16亿元。
资本市场看财报看数据,同样看口碑看人心。在血氧仪、家用制氧、家用无创呼吸机等市场,鱼跃医疗均占据头部位置,在血氧仪领域,此前鱼跃医疗的产品更是拿下了京东超70%的份额。
常理来说,越是知名企业,越该珍惜自己的羽毛。血氧仪成本不过几十元,作为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头部企业,鱼跃医疗更应该为国民健康保驾护航,而不是趁火打劫,大赚特赚,这是典型的短视行为,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换种角度想,在疫情的特殊时期下,当全社会的目光高度集中在血氧仪身上,鱼跃医疗但凡能够拿出一丝“保供稳价”的态度,便足以形成一波天然的流量和广告,何以落得如今一朝被罚,众人叫好的下场。
不是所有错误都能够用钱买单。鱼跃医疗这番操作,看似赚了一笔快钱,实则丢了人心,砸了招牌。钱没了能再赚,口碑重建却并非朝夕之功。
富贵险中求,也在险中丢,鱼跃医疗不是个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口罩、退烧药、抗原试剂等涉疫物资价格的疯涨,到核酸检测企业的乱象频出,始终藏着个别人、个别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疫”生财最终逃不过恢恢法网。
对监管而言,在这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罚款是事后处罚的手段之一,更重要的是在发现问题前置处理,需要监管执法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大检查的力度,严查加上严惩,共同掐灭借“疫”生财,大发不义之财的苗头,让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