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10月22日闭幕的中共二十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作为管党治党建党的“根本大法”,二十大党章成为新征程上全党行动的根本遵循。
这是中共党代会第18次修改党章。回顾历史,党代会根据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需要对党章进行修改,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惯例。
“二十大通过的新党章是第二个百年征程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新起点,决定着中国共产党第二个百年的发展道路、发展内涵、发展格局和发展方向。因此,具有奠基性和决定未来发展前程的重大历史意义。”张希贤说。
修改后的党章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继中共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后,中共二十大决定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以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
“在党章中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旨在用创新的理论武装全党,更好地面向未来。”张希贤说。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戴焰军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说,把发展新成果写进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的体现。
中共二十大鲜明强调“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竹立家指出,“两个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最重要政治成果,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在实践中始终予以坚持。
资料图:人民大会堂前红旗飘飘。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将此确定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大会不仅将之写入党章,也把与共同富裕、新发展理念、“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的内容写入了党章。外界注意到这些内容都涉及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和战略部署。
戴焰军指出,上述内容相对来说都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将其写入党章,可以保证党在长时期内有明确且一以贯之的目标,动员全党要为之行动,且确保行动的政策具有连续性。
大会同意把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内容写入党章,同意把党的初心使命、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内容写入党章,同意把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等内容写入党章。新党章还反映了十九大以来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包括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
在戴焰军看来,把涉及党的执政地位和自身建设的内容写入党章,成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和行动遵循,对于锻造更坚强有力的中国共产党有重要意义。
“中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无论是研判风险挑战,还是克服前进障碍实现发展目标,都需要吸收建党百年来的重要经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斗争本领。”竹立家说。
对于全党下一步发展的突出任务,修改后的党章予以强调。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大会把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写入了党章。
“党把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作为历史重任,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中国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国家统一是其中关键。”竹立家指出,中共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处理对台关系等作为重要任务体现在党章之中,对于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意志,促进祖国统一有着重要意义。(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